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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威环民初字第2240号

原告江山与被告丛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05
公开日期
2015-05-20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山,丛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威环民初字第2240号原告江山。委托代理人丛蓉日,山东荣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自强,山东荣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丛静。委托代理人王光辉,山东崴海卫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山与被告丛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博碕

二〇一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林 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