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313号原告唐山市丰南区唐坊镇人民政府。被告史子书。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丰南区唐坊镇人民政府与被告史子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唐山市丰南区唐坊镇人民政府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山市丰南区唐坊镇人民政府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0元,由原告唐山市丰南区唐坊镇人民政府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祥全
二〇一二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崔治国 关注公众号“”
唐山市丰南区唐坊镇人民政府与史子书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313号原告唐山市丰南区唐坊镇人民政府。被告史子书。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丰南区唐坊镇人民政府与被告史子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唐山市丰南区唐坊镇人民政府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山市丰南区唐坊镇人民政府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0元,由原告唐山市丰南区唐坊镇人民政府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祥全
二〇一二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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