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安汉民初字第01417号原告陈晓燕,女,197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被告李世刚,男,197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河西镇。本院在审理陈晓燕与被告李世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晓燕以其已与被告李世刚庭外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延期审理,等待原告陈晓燕从外地返回安康后办理撤诉手续。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一款(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
审 判 长 陈文举
代理
审判员 王 锋
人民陪审员 王志儒
二〇一二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姜知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