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古民初字第201号

卢秀艳与陈兰菊、卢秀艳与陈兰菊、宋佳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05
公开日期
2014-12-01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卢秀艳,陈兰菊,宋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古民初字第201号原告卢秀艳。被告陈兰菊。被告宋佳。本院在审理原告卢秀艳与被告陈兰菊、宋佳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卢秀艳于2012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秀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卢秀艳负担。

审判长  刘惠霜

审判员  王胡一

审判员  孙维刚

二〇一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李金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