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铜印民初字第00013号原告郝XX,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松志,陕西天地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XX,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符军杰,陕西司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受理原告郝XX诉被告杨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郝XX以于2012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XX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郝XX承担。
审 判 长 段建纲
审 判 员 付艳艳
人民陪审员 杨燕妮
二〇一二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毅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