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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铜印民初字第00013号

郝XX诉杨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0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铜印民初字第00013号原告郝XX,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松志,陕西天地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XX,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符军杰,陕西司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受理原告郝XX诉被告杨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郝XX以于2012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XX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郝XX承担。

审 判 长  段建纲

审 判 员  付艳艳

人民陪审员  杨燕妮

二〇一二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毅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