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三民初字第00241号

郑泾华诉郑跃宏、郑跃军、房新强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0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陕西省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郑泾华;郑跃宏;郑跃军;房新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三民初字第00241号原告郑泾华。被告郑跃宏。被告郑跃军。被告房新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泾华与被告郑跃宏、郑跃军、房新强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泾华于2012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泾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泾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郑泾华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新军

二〇一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崔建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