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户民初字第02604号原告户县蒋村镇富村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韩恩宽,系该村委会主任。被告西安鸿鑫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玉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户县蒋村镇富村窑村委会诉被告西安鸿鑫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户县蒋村镇富村窑村委会于2012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户县蒋村镇富村窑村委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000元,予以退还原告。
审判员 魏阿英
二〇一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赵珍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