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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青白民初字第1955号

王道德与王海波、罗锦泉、吕火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0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道德,王海波,罗锦泉,吕火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青白民初字第1955号原告王道德,男,197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告王海波,男,197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被告罗锦泉,男,197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吕火旺,男,197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候区。负责人范丹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道德诉被告王海波、罗锦泉、吕火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道德于2012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道德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道德撤回对被告王海波、罗锦泉、吕火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30元,由原告王道德负担。

审判员 刘 霖

二〇一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刘春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