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文民宝初字第119号原告赵某某,女,198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某某,男,198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某某经本院通知未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伟
二〇一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王敬 关注公众号“”
赵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文民宝初字第119号原告赵某某,女,198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某某,男,198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某某经本院通知未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伟
二〇一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王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