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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文民宝初字第119号

赵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05
公开日期
2015-08-24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赵某某,刘某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文民宝初字第119号原告赵某某,女,198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某某,男,198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某某经本院通知未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伟

二〇一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王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