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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吉丰执字第275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景盛物资经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施梅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05
公开日期
2016-05-23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吉林市景盛物资经销有限公司,长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施梅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吉丰执字第275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景盛物资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幸福钢材市场。

法定代表人:姚惠荣,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长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刘策,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施梅文,男,1967年2月9日出生,汉族,长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江南壹号”D区一号楼项目部总经理,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本院在执行吉林市景盛物资经销有限公司与长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施梅文买卖合同纠纷,(2011)吉丰民二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于2011年12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于当日扣划被执行人长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96220元(含执行费1818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1)吉丰民二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该案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曹国光

审 判 员  曲德宽

代理

审判员  吕瑛伟

二〇一二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高瑞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