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吉丰执字第275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景盛物资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幸福钢材市场。
法定代表人:姚惠荣,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长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刘策,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施梅文,男,1967年2月9日出生,汉族,长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江南壹号”D区一号楼项目部总经理,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本院在执行吉林市景盛物资经销有限公司与长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施梅文买卖合同纠纷,(2011)吉丰民二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于2011年12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于当日扣划被执行人长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96220元(含执行费1818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1)吉丰民二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该案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曹国光
审 判 员 曲德宽
代理
审判员 吕瑛伟
二〇一二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高瑞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