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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德中法执字第121-1号

曹慧与德州嘉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立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05
公开日期
2016-01-14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曹慧,德州嘉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立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德中法执字第121-1号

申请执行人:曹慧。

被执行人:德州嘉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东方红路5号。

法定代表人:黄立仁,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黄立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德众信证执字第97号执行证书于2011年11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曾于2011年11月28日依法作出(2011)德中法执字第121号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德州嘉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产一宗。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三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同意增加其公司名下房产一宗,为该案提供执行担保,楼号分别是:15号楼1单元15-01号,面积为372.00㎡、15号楼1单元15-02号,面积为185.63㎡、15号楼1单元15-03号,面积为305.47㎡、15号楼2单元15-04号,面积为308.62㎡、15号楼2单元15-05号,面积为185.63㎡、15号楼2单元15-06号,面积为378.76㎡、15号楼1单元15-07号,面积为337.17㎡,执行法院可以查封该宗房产。2011年12月31日,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我院递交申请,请求对上述增加担保的房产一宗进行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等有关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德州嘉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德城区胜利街(德州监狱西邻)胜利凯旋花园沿街门市房产一宗,楼号分别是:楼号分别是:15号楼1单元15-01号,面积为372.00㎡、15号楼1单元15-02号,面积为185.63㎡、15号楼1单元15-03号,面积为305.47㎡、15号楼2单元15-04号,面积为308.62㎡、15号楼2单元15-05号,面积为185.63㎡、15号楼2单元15-06号,面积为378.76㎡、15号楼1单元15-07号,面积为337.17㎡。

二、查封期限自本裁定送达生效之日起两年。自

二〇一二年一月五日至

二〇一四年一月四日。查封期间不得办理上述房产的抵押、转让等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手续。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趱超

审判员  谭化忠

审判员  张志秋

二〇一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万国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