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民初字第00195号原告许某某,女,198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季某,男,198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与被告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某于2012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某某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周保平
二〇一二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孟联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