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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民初字第00195号

原告许某某与被告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05
公开日期
2014-12-15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许某某,季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民初字第00195号原告许某某,女,198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季某,男,198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与被告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某于2012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某某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周保平

二〇一二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孟联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