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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丰民初字第176号

刘某甲与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4)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05
公开日期
2014-12-25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176号原告刘某甲,农民。被告刘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刘某甲与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2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靳小东

二〇一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葛志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