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176号原告刘某甲,农民。被告刘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刘某甲与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2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靳小东
二〇一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葛志伟 更多数据:
刘某甲与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4)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176号原告刘某甲,农民。被告刘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刘某甲与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2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靳小东
二〇一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葛志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