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盘法民二初字第207号
原告:倪才均,男,汉族,1982年2月21日生,住昆明市。
委托代理人:倪有明,男,汉族,1954年12月16日生,重庆市人,住重庆市江津市。
被告:王传英,女,汉族,住昆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才均诉被告王传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无法联系原告,经公告后原告未按公告的开庭时间出庭,经本院审查,原告未按时出庭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倪才均承担。
审 判 长 蒋继红
人民陪审员 龙昆英
人民陪审员 孙翠鑫
二〇一二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江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