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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莲民二初字第00195号

原告姚万军与被告西安药林药房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04
公开日期
2014-12-15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当事人
姚万军,西安药林药房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莲民二初字第00195号原告姚万军。委托代理人陈友军。被告西安药林药房有限责任公司,住西安市。法定代表人孟护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晓霞。本院在审理原告姚万军与被告西安药林药房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姚万军于2012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姚万军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万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姚万军承担。

代理

审判员  赵兴华

二〇一二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 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