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福民门初字第4号

唐寿源 诉 姜本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02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04
公开日期
2015-11-07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唐寿源,姜本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福民门初字第4号

原告:唐寿源,男,196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烟台市福山区门楼镇集贤村。

被告:被告,姜本英,女,196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烟台市福山区门楼镇集贤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寿源诉被告姜本英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寿源于2012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寿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志强

二〇一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李 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