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福民门初字第4号
原告:唐寿源,男,196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烟台市福山区门楼镇集贤村。
被告:被告,姜本英,女,196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烟台市福山区门楼镇集贤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寿源诉被告姜本英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寿源于2012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寿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志强
二〇一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李 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