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165号原告李连臣,农民。委托代理人赵树祥。被告徐福义,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连臣与被告徐福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连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贾凤智
二〇一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曹晓红 来源:百度“”
李连臣与徐福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165号原告李连臣,农民。委托代理人赵树祥。被告徐福义,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连臣与被告徐福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连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贾凤智
二〇一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曹晓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