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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丰民初字第165号

李连臣与徐福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04
公开日期
2014-12-24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连臣,徐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165号原告李连臣,农民。委托代理人赵树祥。被告徐福义,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连臣与被告徐福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连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贾凤智

二〇一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曹晓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