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富民初字第2435号
原告:吕某某。
原告:朱某某。两原告的
委托代理人:巴某某。
被告:吴某某。
被告:罗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朱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罗某某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查明被告吴某某因涉嫌合同诈骗案正在被公安机关侦查之中,不能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傅红盛
二〇一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凌 芳 关注公众号“”
吕某某、朱某某与吴某某、罗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富民初字第2435号
原告:吕某某。
原告:朱某某。两原告的
委托代理人:巴某某。
被告:吴某某。
被告:罗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朱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罗某某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查明被告吴某某因涉嫌合同诈骗案正在被公安机关侦查之中,不能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傅红盛
二〇一二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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