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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富民初字第2435号

吕某某、朱某某与吴某某、罗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吕某某,朱某某,吴某某,罗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富民初字第2435号

原告:吕某某。

原告:朱某某。两原告的

委托代理人:巴某某。

被告:吴某某。

被告:罗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朱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罗某某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查明被告吴某某因涉嫌合同诈骗案正在被公安机关侦查之中,不能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傅红盛

二〇一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凌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