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潼民初字第00108号原告付书豪,男,200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学生。法定代表人於德翠,女,197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苏洋,男,12岁,汉族,学生。法定代表人苏峰,男,40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鲁卡佛英语学校。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文化东路临潼小学西。负责人韩希海,该学校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付书豪诉被告苏洋、鲁卡佛英语学校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付书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付书豪负担。
审判员 张侃道
二〇一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马晓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