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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龙泉民初字第86号

徐登志与杨德慧、张学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0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徐登志,杨德慧,张学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龙泉民初字第86号

原告:徐登志。

委托代理人:王怀松,成都市成华区星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德慧。

被告:张学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登志诉被告杨德慧、张学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徐登志于201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徐登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登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2元,由原告徐登志负担。

审判员  乐曦

二〇一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陈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