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龙泉民初字第86号
原告:徐登志。
委托代理人:王怀松,成都市成华区星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德慧。
被告:张学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登志诉被告杨德慧、张学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徐登志于201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徐登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登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2元,由原告徐登志负担。
审判员 乐曦
二〇一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陈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