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雁民初字第00899号原告潘小青。委托代理人赵人傔。被告陕西省肿瘤医院。住所地:西安市雁塔西路***号。法定代表人王安平,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刘平安,陕西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小燕,陕西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小青与被告陕西省肿瘤医院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中,因陕西省肿瘤医院亦对陕人仲裁字(2011)第5号裁决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且起诉时间在本案之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以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该两起案件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本案予以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审理。
审 判 长 袁换香
审 判 员 刘 茹
代理
审判员 吴 娜
二〇一二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刘 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