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齐赵民初字第86号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齐河县人。
委托代理人:崔守云,齐河县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常某某,女,汉族,齐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2年1月4日以双方已经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石 建
二〇一二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姚一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