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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齐赵民初字第86号

王某某与常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04
公开日期
2015-12-15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常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齐赵民初字第86号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齐河县人。

委托代理人:崔守云,齐河县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常某某,女,汉族,齐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2年1月4日以双方已经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石 建

二〇一二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姚一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