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玉民初字第52号原告袁作均,个体户。被告孟宪山,其他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袁作均与被告孟宪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作均于2012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作均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作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袁作均负担。
审判员 苏玉荣二0一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冯兴涛 更多数据:
袁作均与孟宪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玉民初字第52号原告袁作均,个体户。被告孟宪山,其他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袁作均与被告孟宪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作均于2012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作均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作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袁作均负担。
审判员 苏玉荣二0一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冯兴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