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威环民初字第2378号原告苗博。被告卢爱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苗博与被告卢爱华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严相荣
二〇一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林 红 来源:百度搜索“”
原告苗博与被告卢爱华离婚纠纷案的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威环民初字第2378号原告苗博。被告卢爱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苗博与被告卢爱华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严相荣
二〇一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林 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