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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锦江民初字第896号

魏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04
公开日期
2015-12-24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魏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锦江民初字第896号原告魏某某。委托代理人张骥,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某于2012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魏某某承担。(此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康阳

二〇一二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罗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