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0662号原告孙某某。被告范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2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文让
二〇一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谢 辉 来自:
孙某某与范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0662号原告孙某某。被告范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2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文让
二〇一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谢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