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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初字第00662号

孙某某与范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04
公开日期
2014-12-18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孙某某,范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0662号原告孙某某。被告范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2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文让

二〇一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谢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