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玉民初字第491号原告张宝江,农民。被告宁长奇,工人。被告张淑环,工人,系宁长奇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宝江与被告宁长奇、张淑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宝江于2012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宝江负担。
审判员 张树国
二〇一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高立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