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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玉民初字第491号

张宝江与宁长奇、张淑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04
公开日期
2014-12-02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宝江,宁长奇,张淑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玉民初字第491号原告张宝江,农民。被告宁长奇,工人。被告张淑环,工人,系宁长奇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宝江与被告宁长奇、张淑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宝江于2012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宝江负担。

审判员  张树国

二〇一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高立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