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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安民初字第680-1号

王志成与周友财、鹿启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04
公开日期
2015-12-01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安民初字第680-1号原告王志成。被告周友财。被告鹿启山。本院在审理上述当事人之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被扣押于安丘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的鲁D×××××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5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被扣押于安丘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的鲁D×××××号小型轿车一辆。上述查封的期限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一年。查封期限届满前申请查封人可向本院申请延长查封期限。逾期,查封的效力消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初立江

二〇一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刘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