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图民初字第34号原告唐凤珍.被告张玉芬.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凤珍与被告张玉芬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凤珍于2012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解决纠纷为由,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凤珍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他诉讼费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俊霖
二〇一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朱 英
唐凤珍与张玉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图民初字第34号原告唐凤珍.被告张玉芬.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凤珍与被告张玉芬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凤珍于2012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解决纠纷为由,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凤珍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他诉讼费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俊霖
二〇一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朱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