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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图民初字第34号

唐凤珍与张玉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0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唐凤珍,张玉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图民初字第34号原告唐凤珍.被告张玉芬.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凤珍与被告张玉芬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凤珍于2012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解决纠纷为由,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凤珍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他诉讼费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俊霖

二〇一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朱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