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西民初字第320号原告刘敬平。委托代理人迟敬武。被告史治彬。被告莱西市航泊日用百货经营部。代表人张伟法。委托代理人张雪梅。被告张雪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公司。代表人栾建军。委托代理人解洋、许瑞霞。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敬平与被告史治彬、莱西市航泊日用百货经营部、张雪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敬平于2012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放弃自己的诉讼请求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应予以照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敬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8元,减半收取214元,速递费180元,共计394元,由原告刘敬平负担。
审判长 李 妍
审判员 郑华国
审判员 李 娟
二〇一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倪翠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