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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初字第00312号

谢安与陕西和兴混凝土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04
公开日期
2015-03-03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企业借贷纠纷
当事人
谢安,陕西和兴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0312号原告谢安。被告陕西和兴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谢安与被告陕西和兴混凝土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对被告公司名下的陕AH43**号、陕AH40**号东风牌大型汽车予以财产保全,原告提供财产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谢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陕西和兴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的陕AH43**号、陕AH40**号东风牌大型汽车六个月内不予办理车辆买卖及产权证照过户手续。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晓华

代理

审判员  何俊英

代理

审判员  肖维超

二〇一二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樊悦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