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陇民初字第00127号原告刘某某,女,生于1987年1月20日。被告张某某,男,生于1981年11月10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2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祁小林
二〇一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侯 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