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鸠民二初字第00026号
原告:芜湖祥瑞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
被告:王波,男,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在审理的原告芜湖祥瑞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波物业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柴俊
二〇一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蒋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