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深民一初字第68号

王某与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04
公开日期
2014-12-30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时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民一初字第68号原告王某。被告时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时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2年1月4日以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尚青茹

二〇一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香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