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民一初字第68号原告王某。被告时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时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2年1月4日以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尚青茹
二〇一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香丽 来源:
王某与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民一初字第68号原告王某。被告时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时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2年1月4日以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尚青茹
二〇一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香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