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滦民初字第101号

滦县利鑫矿产品有限公司、董铁良与张志华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04
公开日期
2014-12-01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滦县利鑫矿产品有限公司,董铁良,张志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滦民初字第101号

原告:滦县利鑫矿产品有限公司负责人刘志军

原告:董铁良,农民。

被告:张志华,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滦县利鑫矿产品有限公司、董铁良与被告张志华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滦县利鑫矿产品有限公司、董铁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合计100元由原告董铁良负担。

审判员 张 顺

二〇一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董建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