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河民初字第336号
原告:魏某某,女,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某于201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
审判员 孟凡梅二0一二年四年月十八日
书记员 唐跃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