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磁民初字第735号原告侯某某,女,197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磁县。被告段某某,男,1970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某与被告段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某于2012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侯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侯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陈宏峰
人民陪审员 林 冬
人民陪审员 郭玉生
二〇一二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崔慧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