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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磁民初字第735号

原告侯某某与被告段某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04
公开日期
2014-06-29
所属地区
河北省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侯某某;段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磁民初字第735号原告侯某某,女,197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磁县。被告段某某,男,1970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某与被告段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某于2012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侯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侯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陈宏峰

人民陪审员  林 冬

人民陪审员  郭玉生

二〇一二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崔慧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