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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柘行执字第28号

柘城县水利局与孙传峰行政处罚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03
公开日期
2015-12-12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柘城县水利局,孙传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柘行执字第28号申请执行人柘城县水利局。法定代表人马复兴,系该局局长。被申请执行人孙传峰,男,住柘城县。柘城县水利局申请我院执行的柘水罚决字(2011)第06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经审查,其申请符合强制执行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 宋 静

审判员 董 晓

审判员 孙彦峰

二〇一二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杨莹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