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柘行执字第28号申请执行人柘城县水利局。法定代表人马复兴,系该局局长。被申请执行人孙传峰,男,住柘城县。柘城县水利局申请我院执行的柘水罚决字(2011)第06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经审查,其申请符合强制执行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 宋 静
审判员 董 晓
审判员 孙彦峰
二〇一二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杨莹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