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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六金民一初字第02426号

���某与杨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02
公开日期
2016-09-20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文某,杨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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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六金民一初字第02426号

原告:文某。

委托代理人:吴娣,安徽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甲。

原告文某与被告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文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甲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文某诉称:2006年国庆节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年××月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杨某乙,结婚后我与被告共同居住了一个月后就各自外出打工,孩子从2009年11月份开始随其爷爷奶奶生活。我与被告夫妻关系有名无实,被告与我无话可说,被告沉溺网络,不外出工作,我于2009年12月份开始在厂里工作、住宿,与被告已实际分居两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此,请求法院判令准予离婚。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证据如下:(1)结婚证,证明原、被告合法夫妻关系;(2)身份证,证明原告身份。被告杨某甲未做书面或口头答辩,未提供证据。本院确认原告提交的证据并确认下述事实:2006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杨某乙,结婚后原、被告共同居住的时间短暂,孩子从2009年11月份开始随其爷爷奶奶生活。2011年9月原告具状诉至本院,要求判决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属自由恋爱,婚后感情尚好,并生育一子,虽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只要双方能冷静的处理好自己的情绪,相互体谅,加强沟通,原、被告仍能和好如初。考虑双方的现实状况,原、被告双方应不予离婚为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文某与被告杨某甲离婚。案件诉讼费200元,由原告文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包宜兴

审判员  陶宝华

审判员  王颖颖二0一二年元月二日

书记员  龚 敏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