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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郸民初字第11100号

徐杰与河南晋开集团郸城晋鑫化工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01
公开日期
2016-07-07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徐杰,河南晋开集团郸城晋鑫化工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郸民初字第11100号原告徐杰,男,汉族,被告河南晋开集团郸城晋鑫化工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杰诉被告河南晋开集团郸城晋鑫化工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春梅负担。

审判长  刘广志

审判员  刘绍山

审判员  李 冰

二〇一二年一月一日

书记员  王向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