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莲民二初字第00151号原告陈荣利,女,197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原告张晨雷,男,200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陈荣利,简况同上。系张晨雷之母。被告张敏莲,女,194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荣利、张晨雷诉被告张敏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荣利、张晨雷于2012年元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荣利、张晨雷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荣利、张晨雷承担。
审 判 长 朱保建
审 判 员 张文兵
代理
审判员 赵兴华二○一二年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