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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碑民三初字第00662号

张某与赵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01
公开日期
2014-12-16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赵某甲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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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碑民三初字第00662号

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权素清,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权力,男,无业。

被告:赵某甲,西安市城隍庙商场下岗职工。

委托代理人:陈明,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与被告赵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权素清、权力,被告委托代理人陈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诉称,1999年4月原告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年××月登记结婚,原告系二婚。婚后生有一子赵某乙,2000年12月16日出生。由于双方认识时间短,没有足够的了解,加之被告擅自将原告交予其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钱借给阎良一很不熟悉的生意人,引起吵闹,家庭不和夫妻不睦。2005年年底被告回娘家居住至今,夫妻分居长达六年多时间。由于婚姻基础不好,双方性格不合且长期分居,无正常的家庭生活。虽结婚十年,但共同生活的时间不足一年,现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由于双方结婚时结婚后均无自己的住房,也无共同财产,故为解除双方痛苦,原告请求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婚生子赵某乙由原告抚养。

被告赵某甲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所述的双方结婚登记时间正确。经人介绍认识和孩子出生时间不正确,我们是1998年12月经人介绍认识的,儿子是2000年12月10日出生。夫妻感情并未破裂,2007年初分居现在,后也经常见面,原告也经常关心孩子、我父母、希望家庭和好,我们没有分开住。关于我将钱借给熟人,钱已经归还过了.原告婚前有一子,1993年11月16日出生,现在上高三。双方有共同财产有:2001年原告在西安市雁塔区等驾坡街道办史家坡村购买一处宅基地,2010年重建为一院房两层,2009年5月购买出租车一辆BYD陕A×××××。

经审理查明,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申请书,审查处理结果、婚姻状况证明,被告提供的结婚证、车辆登记信息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综上,

判决如下: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英俊

审判员  杨建刚

审判员  刘淑芳二〇一二年××月××日

书记员  马 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