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华民初字第00130号原告侯某某,女,1976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华县高塘镇。被告余某某,男,1971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某与被告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某于2012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侯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侯某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马晓明二O一二年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井裕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