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西执复字第00008号

西安市新城永强铝合金门窗厂西安市雁塔区曲江街道办事处岳家寨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01
公开日期
2014-12-19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西执复字第00008号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曲江街道办事处岳家寨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何建利,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傅深钧,陕西再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春华,陕西再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复议人(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新城永强铝合金门窗厂。住所地:西安市含元路***号。法定代表人王建国,该厂厂丧。委托代理人赵明,男。被执行人西安雁塔建材商城。法定代表人王宏喜,该公司经理。申请复议人西安市雁塔区曲江街道办事处岳家寨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岳家寨村委会)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1)雁民执异字第24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原执行法院认定,该院在执行西安市新城永强铝合金门窗厂(以下简称永强门窗厂)与西安雁塔建材商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以(2004)雁民执裁字第34号执裁定书追加岳家寨村委会为被执行人,并以(20l0)雁执字第43、4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扣划该村委会在银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2393684元。该村委会提出书面异议称西安雁塔建材商城实际系王宏喜个人开办,是独立民事体,应由其自行承担民事责任。在陕西古城建筑工程总公第三分公司、西安市雁塔区辛家坡农村信用合作社起诉西雁塔建材商城及岳家寨村委会工程款纠纷两起案件中,法判决书均驳回原告要求岳家寨村委会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请求,故申请撤销(2004)雁民执裁字第34号执行裁定。经审查,岳家寨村委会于1996年12月19日向工商关申请开办西安雁塔建材商城,建筑总投资1500万元,自有资金660万元,贷款500万元,财政拨款140万元1997年5月,工商机关批准该商城营业,颁发市场登记证但该村委会并未实际出资。执行法院认为,岳家寨村委金开办西安雁塔建材商城时存在注册资金不实情形,至于其出的法院其他生效判决书判决岳家寨村委会不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不是本案执行依据,且当时法院判决时不能确西安雁塔建材商城无财产清偿债务。岳家寨村委会异议理不能成立,遂作出(20l1)雁民执异字第25号执行裁是驳回岳家寨村委会的执行异议。岳家寨村委会申请复议称,l、本案和法院判决的其他两案系相同事实、相同纠纷,现执行法院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实际是推翻生效判决,严重违法2、西安雁塔建材商城是王宏喜个人开办,岳家寨村委会没获取任何利益,也没参与经营,其与西安雁塔建材商城没有经济关系,应由该商城自行承担责任。请求撤销雁塔区人民法院(2004)雁民执裁字第35号执行裁定和(2011)雁民执异字第25号执行裁定。信德公司辩称,西安雁塔建材商城是岳家寨村委会开班,王宏喜仅是该商城的负责人,没有证据证明是王宏喜个人开办。现该商城已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岳家寨村委会即应在出资不实范围内承担责任。雁塔区法院追加其为被执行人是正确的,请求驳回其复议请求。

本院查明,原西安市雁塔区曲江乡人民政府于1996年4月向雁塔区计经委申请在曲江工业园区内筹建西安雁塔建材城,同年5月雁塔区计经委批复同意立项,原西安市雁塔区曲江乡人民政府于同年9月11日向岳家寨村委会批复由其村委会实施开办西安雁塔建材商城,同年11月雁塔区人民政府转发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该商城建设用地的批复。同年12月岳家寨村委会向工商管理机关申请市场登记证时将王宏喜登记为市场负责人。该市场成立的资金除由西安雁塔建材商城部分贷款外,岳家寨村委会的出资没有投入。现该商城已改为他用,尚无证据证明该商城系王宏喜个人开办和经营。其余事实原执行法院查证无误。

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文件、批复,西安雁塔建材商城属岳家寨村委会出资开办和经营,但岳家寨村委会的出资有到位。该商城现已终止经营,岳家寨村委会也未组织对债权债务的清算。至于相关生效判决未由岳家寨村委会无责任,因西安雁塔建材商城作为法人企业,当时是独立经无法认定其无偿还债务能力,判决岳家寨村委会不承担并无不当。现西安雁塔建材商城不再经营,无财产偿还债岳家寨村委会没有出资到位,故雁塔区法院裁定追加其执行人是正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西安市雁塔区曲江街道办事处岳家寨村民委员会的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勇

审判员 张贵田

审判员 骆建平二〇一二年元月九日

书记员 吴 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