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连商初字第0069号原告李彩林。被告灌云县教育局,住所地江苏省灌云县伊山镇胜利中路**。法定代表人田学金,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广茂,江苏震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兴璞。委托代理人陆咸江。被告卢大林。委托代理人陆咸江。被告姜雪峰。委托代理人陆咸江。被告姜恒。委托代理人陆咸江。本院在审理李彩林诉灌云县教育局、胡兴璞、卢大林、姜雪峰、姜恒清算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3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彩林,被告灌云县教育局的委托代理人张广茂,被告胡兴璞及被告胡兴璞、卢大林、姜雪峰、姜恒的委托代理人陆咸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彩林诉称:2004年,李彩林与其他11人共同出资设立灌云县外国语学校,其作为股东投资36万元,享有12%的股份,并担任学校董事会成员。2006年,胡兴璞、姜雪峰、卢大林、姜恒以灌云县外国语学校名义,将学校卖给灌云县教育局。卢大林、姜恒未经股东会认可,李彩林不认可其为股东。2009年,灌云县教育局根据胡兴璞等人提供的虚假会计报告和债务清单组织清算,清算报告显示灌云县外国语学校亏损19453.62元。2010年,灌云县外国语学校被注销,造成李彩林等股东的财产损失,上述出卖学校及清算程序均违反学校章程及相关法律规定。综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连带赔偿李彩林对灌云县外国语学校资产享有的12%股份约20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李彩林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以下证据:1、(1)2004年4月22日《灌云县外国语学校章程》,证明李彩林作为股东出资36万元,享有12%股份,以及股东、股东会、董事会的权利义务。(2)2004年12月10日《灌云县外国语学校章程》,该章程在灌云县教育局备案,无全体股东签字,证明李彩林是董事,姜恒没有按照学校章程规定程序成为股东。(3)2004年4月26日、5月8日董事会记录2份,证明胡兴璞、卢大林、姜雪峰、姜恒不能代表股东会、董事会形成决议。2、(1)《关于股份转让的协议》,证明李彩林部分股份转出,其股份工资,被告没有结清。胡兴璞、王林、胡某侵占学校70多万元。胡兴璞、王林利用合法手段侵占转让款23万元。李彩林的转股款被胡兴璞挪用发教师工资,李彩林的股金少了。(2)孟某的证人证言,证明2006年股权转让协议是孟某帮李彩林转让股份。胡某证人证言,证明胡某的股份转出。孟某、王艳、王建兵的书面证人证言,证明李彩林虽然在转股协议上签字,但没有实际转股事实发生。(3)2006年2月22日《灌云县外国语学校股东会决议》,证明决议中载明的李彩林4股外,孟某8股中有李彩林2股。(4)2005年7月31日灌云县外国语学校《事业单位收支表》,证明徐明收到转股款被学校借用发6月份教师工资,后又将钱退给转股人。(5)《灌云外国语学校确认债务汇总表》、《灌云外国语学校债务明细账(周转金)》、《灌云外国语学校债务明细账(工程款及其它)》、《灌云外国语学校债务明细账(股金)》、《债务明细帐(学生退费情况)》,证明上报股份有误差。3、(1)2006年2月8日《转让协议》,证明胡兴璞、卢大林、姜雪峰、姜恒以灌云县外国语学校名义将学校以2260万元价格出卖给灌云县教育局、灌云县烛光教育教学用品有限公司,胡兴璞、卢大林、姜雪峰、姜恒不是学校股东,转让行为违反学校章程。(2)2009年7月30日《还款协议》,证明胡兴璞、卢大林、姜雪峰、姜恒私自对学校处理违反学校章程,合伙侵吞外国语学校财产,多给胡兴璞、卢大林、姜雪峰、姜恒小股东股金202.77万元、利息69万元,学校被卖了第二次。4、2006年2月22日《灌云县外国语学校股东会决议》2份,证明:胡兴璞的董事、董事长职务被罢免;胡兴璞、卢大林、姜雪峰、姜恒没有按股东会决议执行,私自确认学校债务,违反学校章程,私分学校资产。5、(1)2006年7月13日《学校部分应付款清单(周转金、股金)第一次》,证明清单弄虚作假,没有包括应该给李彩林的钱。(2)城西分校还款明细,证明学校还款的部分债务,同时印证还款不公平。(3)《灌云外国语学校股东投入与领回资金统计表》,证明各人实际投入,胡兴璞、卢大林、姜雪峰、姜恒从教育局实际领回的款项。(4)《股东入股、借款情况统计表》,证明股东入股的数额与实际借款的真实性。(5)灌云县教育局还款明细账,证明胡兴璞、卢大林、姜雪峰、姜恒多领钱的事实。(6)2004年9月17日,灌云县外国语学校股东大会记录,证明学校账目还有223万元,8本票据未归帐。2004年9月22日,岳红接任会计时,王林交8万多元现金,200多万元去向不明。(7)《灌云外国语学校部分股东从教育局(城西分校)领回周转金统计表》、《部分股东入股、借款情况统计表》,证明胡兴璞以周转金名义领回4264576.2元,实际借给学校周转金147.5万元。(8)《灌云县外国语学校2010年7月30日清算审核报告》(以下简称《清算审核报告》),证明报告依据学校提供的资料真实性有问题,导致报告错误。如胡兴璞实际投入借款147.5万元,报告中显示借款343.5万元。6、(1)灌云县教育局《关于吊销灌云县外国语学校办学许可证并依法撤销灌云外国语学校的决定》,证明灌云县教育局决定撤销灌云县外国语学校并由其组织清算,但其未成立清算组,而是由胡兴璞、卢大林、姜雪峰、姜恒进行清算,违反学校章程和有关法律规定。(2)《关于登记注销灌云县外国语学校的决议》、《关于注销灌云县外国语学校的申请》、注销公告、灌云县教育局成职教股向灌云县民政局出具的函,证明胡兴璞、卢大林、姜雪峰、姜恒违反学校章程,擅自决议申请注销灌云县外国语学校。(3)灌云县民政局《关于同意灌云县外国语学校申请注销的批复》,证明灌云县外国语学校被注销。
被告灌云县教育局辩称:1、李彩林称灌云县外国语学校出售侵害其股东权益。2006年至今已超过4年,其起诉超过诉讼时效。2、灌云县烛光教育教学用品有限公司买受灌云县外国语学校的净资产,灌云县教育局不是买受方,不应成为本案被告。3、2005年6月20日,李彩林与孟某等人订立《关于转让股份的协议》,将李彩林的12股的股份转让他人,协议约定:在本协议签字之日起,不再行使股东的权利。原告的主体也不适格。4、灌云县外国语学校是净资产出售,李彩林作为原入股、又转让股份的个人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主张整体资产转让行为的效力争议,原学校董事会集体决议破产清算还债是合理合法的破产清算行为。李彩林的起诉没有法律根据。综上,请求法院驳回李彩林的起诉。被告灌云县教育局为支持其答辩理由提供了以下证据:1、《关于转让股份的协议》,证明李彩林从2005年6月20日不再是学校股东,李彩林不是适格的原告。2、《转让协议》,证明灌云县烛光教育教学用品有限公司公司购买的是灌云县外国语学校的净资产,灌云县教育局、灌云县烛光教育教学用品有限公司不应成为本案的被告。
被告胡兴璞、卢大林、姜雪峰、姜恒辩称:1、不同意赔偿其12%股权所带来的200万元损失。2、李彩林原为灌云县外国语学校的股东,在2005年6月20日已转股予他人,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不适格。3、李彩林要求胡兴璞、卢大林、姜雪峰、姜恒赔偿相关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胡兴璞、卢大林、姜雪峰、姜恒为支持其答辩理由提供了以下证据:1、《关于转让股份的协议》,证明李彩林与本案不具有诉求,诉讼主体不适格,学校的出卖与李彩林无关。2、2006年1月10日公告及照片,证明学校已经准备出让,公告召集股东大会决定相关事宜。3、《转让协议》,证明转让学校时的相关净资产。4、《关于组织灌云县外国语学校清算工作的决定》、《关于注销灌云县外国语学校的申请》、《关于登记注销灌云县外国语学校的决议》、《关于撤销灌云县外国语学校的申请》,证明学校注销程序合法。5、《灌云县外国语学校股东证书》3份,证明《关于转让股份的协议》已经履行了。本院
经审理查明:2004年4月22日,胡兴璞、李彩林、王林、姜雪峰、孟某、胡某、姜健、张斌、张春来、王奎平、张春杰、张怀亮签订《灌云县外国语学校章程》一份,该章程载明:学校注册资金为300万元,共100股。其中,胡兴璞出资144万元,占48股份;李彩林出资36万元,占12股份;姜雪峰出资24万元,占8股;孟某出资15万元,占5股份;胡某出资15万元,占5股份。在灌云县教育局备案的2004年12月10日的《灌云县外国语学校章程》载明:灌云县外国语学校举办者为胡兴璞、李彩林、王林、姜恒、姜雪峰、孟某、胡某、姜健、张斌、张春来、王奎平、张春杰、张怀亮。法定代表人为胡兴璞。董事会成员为胡兴璞、李彩林、姜雪峰、孟某、姜恒。学校办学启动资金(注册资金)350万元,为学校股东的股金,共110股。其中,胡兴璞出资144万元,占48股;李彩林出资36万元,占12股;姜雪峰出资24万元,占8股;孟某出资15万元,占5股;胡某出资15万元,占5股;姜恒出资50万元,占10股。2005年6月20日,李彩林、胡某、王奎平、张怀亮(甲方)与孟某、朱崇江、顾新科、院秀明、王艳、马丙国、庄传林、贺龙娟、王建兵、乙生伟、王公伦、韩占涛、朱丽琴、钱成鑫、张利华(乙方)签订《关于转让股份的协议》一份,该协议在灌云县教育局备案。该协议载明:经校董事会许可,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自愿达成转让股份的协议。甲方领取转让的股金并在本协议签字之日起,不再行使股东的权利,不再享有股份的经济利益,不再承担股份的经济风险。乙方缴纳转让的股金并在本协议签字之日起,行使股东的权利,享有股份的经济利益,承担股份的经济风险。甲乙双方领取和缴纳股金,由会计室统一开票,学校加盖校印以示认可。其中,李彩林将其12股份转让给孟某、朱崇江、院秀明、王艳、马丙国、庄传林、贺龙娟、韩占涛、朱丽琴、王建兵、钱成鑫、张利华。胡某、王奎平分别将其5股、2股转给孟某、朱崇江、顾新科。证人孟某陈述:孟某是原灌云县外国语学校股东、校长。2005年6月,李彩林等人转股,先签协议后拿钱,转出股和受让故都经会计室统一开票。股份转让协议部分履行。其中,王建兵1股、王艳2股没有受让成功,胡某1股、李彩林2股转让给孟某,孟某没钱给。李彩林当时5股没有转让出去。孟某的8股中,孟某原始股5股,胡某1股,李彩林2股。证人胡某陈述:胡某转让给孟某的1股,于2005年转给李彩林,李彩林给胡某5万元。胡某的5股都已转出。2006年2月8日,灌云县外国语学校(甲方)与灌云县烛光教育教学用品有限公司(乙方)、灌云县教育局(丙方)签订《转让协议》一份,该协议载明以下内容:因甲方办学出现困境,甲方将现有的所有权、经营权、教师使用权整体转让给乙方办学,由丙方保证协议的顺利履行。1、协议转让价格为2260万元(甲方净得含甲方已发生债务)。2、付款方式:乙方在十年内付清所有转让金。前三年还清学校所欠债务,余额从第四年到第十年平均逐年还清。支付方式为:由甲方派出代表前来办理接收手续,代表由学校原董事会成员派员领取。3、学校原有债权、债务由甲方承担。原债务经甲方核定后由乙方支付,支付方式由乙方与债权人商量。乙方所付的债务冲抵总转让金。4、学校交接前学生退学退费由甲方承担。由乙方支付,从总转让金中冲抵。支付方式为:退学的费用经甲方派代表确认后由乙方支付。否则不能从总转让金中冲抵。学校交接后,学校运行费用及学生退学等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5、按协议乙方应承担的责任不能履行的由丙方承担。2006年2月20日,胡兴璞、卢大林、姜雪峰、姜恒、姜健、彭成(胡兴璞代签)、王林签署《关于组织灌云县外国语学校清算工作的决定》,该决定载明:清算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胡兴璞,成员为:姜雪峰、彭成、姜恒、卢大林、纪士毅、姜健、王林。2006年2月22日,李彩林、姜雪峰、周颖、鲍宜旺、葛爱民、张玲、范义如、顾新科、院秀明、庄传林、孟某、钱成鑫、马丙国、王公伦、张春来、岳守山、张春杰、姜恒、卢大林、姜健、吴正宇共21人在《灌云县外国语学校股东会决议》上签名,该决议载明:依据《灌云县外国语学校章程》,学校增股、减股经股东大会批准。为此,对学校股东股份确认。共计股东26人,127股。股东包括胡兴璞、徐明、姜雪峰、周颖、鲍宜旺、葛爱民、张玲、范义如、李彩林、顾新科、院秀明、刘广俭、庄传林、孟某、王林、钱成鑫、马丙国、王公伦、张斌、张春来、岳守山、张春杰、姜恒、卢大林、姜健、吴正宇。其中,胡兴璞48股,姜雪峰2股,李彩林4股,孟某8股,姜恒10股,卢大林10股。李彩林陈述:当时姜雪峰对其说起股权算在灌云人头上好算胡兴璞的帐,其本人在清算组,后来想反正要算账,在哪头上都一样,最后签上字。姜雪峰陈述,李彩林实际就是4股。同日,李彩林等22人签署《灌云县外国语学校股东会决议》一份,该决议载明:
一、在学校原理财小组基础上,成立清算理财小组,理财小组由卢大林、姜雪峰、李彩林、张斌、孟某、院秀明组成。由胡兴璞、学校原会计人员于3月1日前提交会计资料并签字负责。同日,李彩林等22人签署《灌云县外国语学校股东会决议》一份,该决议载明:经股东协商、研究,决定罢免胡兴璞灌云县外国语学校董事、董事长职务,从即日起,胡兴璞不能代表外国语学校行使任何职权,其行为无法律效力。2009年7月30日,胡兴璞、卢大林、姜雪峰、姜恒(甲方)与灌云县教育局(乙方)签订《还款协议》一份,该协议载明以下内容:根据2006年2月8日的《转让协议》,甲乙双方就还款事宜作如下补充:
一、甲方对学校转让价2260万元予以确认,并提供2260万元《债务清单》。除甲方以外的其他小股东的股金及其请求不在2260万元之内,由乙方负责偿还。
二、《债务清单》内的其他债权人债权,按《债务清单》偿还。
三、《债务清单》以外的其他诉求,因个人原因引起的,由个人承担,与甲方的其他人无关;因学校引起的,由四人共同核实确认后,共同协商承担,与乙方无关,在认定上产生分歧,通过司法渠道裁定。《债务清单》之内所引起的利益请求,在谁名下由谁负责;其他引起的请求,由甲方集体负责。
四、本协议所称转让款余额是指甲方四人(含挂在四人名下)的借款减去已被四人确认并已领取后余款;本协议所称其他债权是指由甲方四人提供并签字确认的《债务清单》中剔除甲方四人(含挂在四人名下)的相关款项的剩余部分。
五、协议签订后,将被甲方确认的2260万元债务移交给乙方新设立的学校(指原灌云县外国语学校变更后的学校),并由新设立的学校负责还款。
六、协议达成后由乙方按《债务清单》分期付给转让款余额690.72万元给甲方。分三次付清:协议达成后付给转让余额(四人部分)230万元;一年后当日付230万元及相应利息(年息10%);次年后在双方确定无异议后的当日付清余款230.72万元及相应利息(年息10%)。
七、本协议附甲方已提供的并由胡兴璞、卢大林、姜雪峰、姜恒四人共同签字确认的《债务清单》,本协议与最后确认的《债务清单》一同生效。以前所确认的不完整的《债务清单》收回或作废。最后确认的《债务清单》在报纸公示后出现的新债务在第三次付款时进行结算并扣除。
八、由原灌云县外国语学校董事会确认的法人代表负责办理法人登记过户、移交、土地证过户、移交手续。《还款协议》中所指的最后确认的《债务清单》即为李彩林提供的《灌云外国语学校确认债务汇总表》、《灌云外国语学校债务明细账(周转金)》、《灌云外国语学校债务明细账(工程款及其它)》、《灌云外国语学校债务明细账(股金)》、《债务明细帐(学生退费情况)》。《灌云外国语学校确认债务汇总表》载明:灌云县外国语学校债务包括借周转金、学生退费、工程及其他共计2277.277144万元,已付921.999664万元,未付1355.27748万元。《灌云外国语学校债务明细账(周转金)》载明:灌云县外国语学校借姜雪峰、卢大林、姜恒、胡兴璞周转金分别为45万元、113万元、282万元、343.5万元,已付款分别为17万元、38万元、33万元、25万元,未付款分别为28万元、75万元、249万元、318.5万元。《灌云外国语学校债务明细账(工程款及其它)》载明:欠胡兴璞工资4.8万元、卢大林工资5.04万元、姜雪峰工资4.93万元、姜恒工资5.45万元。《灌云外国语学校债务明细账(股金)》载明:股东共28人,127股,股金额457.27万元。股东包括贺龙娟、张利华、孙胜、胡某、胡兴璞、徐明、姜雪峰、周颖、鲍宜旺、葛爱民、张玲、范义如、李彩林、顾新科、院秀明、刘广俭、庄传林、孟某、王林、马丙国、张斌、张春来、岳守山、张春杰、姜恒、卢大林、姜健、吴正宇。其中,李彩林股份为4股,股金12万元未付;胡某1股,股金3万元未付;孟某5股,股金15万元,已付10万元,未付5万元。胡兴璞、卢大林、姜雪峰、姜恒的未付周转金及工资共计690.72万元。胡兴璞、卢大林、姜雪峰、姜恒陈述,其他小股东按原始股1股3万元,后转股和后扩股1股5万元标准领取股金。李彩林对胡兴璞、卢大林、姜雪峰、姜恒的陈述予以认可,并陈述:其和姜健没有领取,其他人都已领取。灌云县教育局对胡兴璞、卢大林、姜雪峰、姜恒的陈述予以认可。2009年12月31日,灌云县教育局作出《关于吊销灌云县外国语学校办学许可证并依法撤销关于外国语学校的决定》,决定吊销灌云县外国语学校的办学许可证,撤销该校,并由灌云县教育局对其资产组织清算。2010年9月20日,宿迁天恒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清算审核报告》载明:受灌云县外国语学校的委托,对其2010年7月30日资产负债情况进行清算审核。经审核,截止2010年7月30日,灌云县外国语学校申报资产总额27300471.44元,审计调整后的余额为27281017.82元;申报负债总额22772771.44元,审计调整后的余额为22772771.44元,调整后的净资产为4508246.38元,其中股东投资4527700元,清算亏损19453.62元。该报告实收资本明细表载明:股东为28人,实收资本452.77万元。其中,李彩林12万元,孟某15万元,胡某3万元。《清算审核报告》系胡兴璞、卢大林、姜雪峰、姜恒以灌云县外国语学校名义委托。2010年9月20日,灌云县教育局成职教股向灌云县民政局出具函件一份,该函件载明:灌云县外国语学校2010年7月30日清算审核报告,经灌云县教育局审核,与事实相符。请予办理灌云县外国语学校登记注销手续。胡兴璞、卢大林、姜雪峰、姜恒以灌云县外国语学校董事会名义作出《关于登记注销灌云县外国语学校的决议》,该决议载明经灌云县外国语学校董事会研究决定,对灌云县外国语学校进行注销。胡兴璞、卢大林、姜雪峰、姜恒以灌云县外国语学校董事会名义向灌云县民政局出具《关于注销灌云县外国语学校的申请》,该申请载明,经灌云县外国语学校董事会研究决定注销灌云县外国语学校。2010年12月21日,灌云县民政局作出《关于同意灌云县外国语学校申请注销的批复》决定,对灌云县民政局发给灌云县外国语学校的批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予以注销并登报公告。同日,灌云县民政局登报发布灌云县外国语学校注销公告。另查明:2004年9月17日,灌云县外国语学校召开第三次股东大会,该次会议的会议记录载明:学校收入977.6万元,总支出754.5万元,未归帐73.88万元,近期需支出600万元左右,缺口资金380万元左右。高补部部分未归帐,有4本票据未收。学校仍有4本票据未收。姜恒签字确认的《部分股东入股、借款情况统计表》载明:胡兴璞借款给灌云县外国语学校共计147.5万元,胡兴璞名下王金平、张春来、王勇、彭成借款给灌云县外国语学校共计86万元。姜恒陈述:上述统计表是姜恒根据股东会决议自己做的统计,是姜恒根据自己知道的情况统计的。清算小组对学校帐进行了清算,因为不是所有股东都参加,导致清算不彻底,有的股东多拿有的股东少拿。清算小组的结果就是报教育局的帐。《灌云外国语学校股东投入与领回资金统计表》载明,胡兴璞借款为147.5万元、卢大林借款为55万元、姜恒借款为172万元、姜雪峰借款为18万元。《股东入股、借款情况统计表》载明,胡兴璞借款为233.5万元(含王勇、李亚江、潘军、王益学借款60万元)、卢大林借款为55万元、姜恒借款为172万元、姜雪峰借款为30万元。姜恒陈述:上述两份表是姜恒从学校帐上统计来的,统计的数字不一定正确,要进行核对。本院认定上述事实依据为:李彩林提供的《灌云县外国语学校章程》2份、《关于股份转让的协议》、孟某、胡某的证人证言,《灌云县外国语学校股东会决议》3份、《灌云外国语学校确认债务汇总表》、《灌云外国语学校债务明细账(周转金)》、《灌云外国语学校债务明细账(工程款及其它)》、《灌云外国语学校债务明细账(股金)》、《债务明细帐(学生退费情况)》、《转让协议》、《还款协议》、《灌云外国语学校股东投入与领回资金统计表》、《股东入股、借款情况统计表》、灌云县外国语学校股东大会记录、《部分股东入股、借款情况统计表》、《清算审核报告》,灌云县教育局《关于吊销灌云县外国语学校办学许可证并依法撤销灌云外国语学校的决定》、《关于登记注销灌云县外国语学校的决议》、《关于注销灌云县外国语学校的申请》、灌云县民政局《关于同意灌云县外国语学校申请注销的批复》,灌云县教育局提供的《关于转让股份的协议》、《转让协议》,胡兴璞、卢大林、姜雪峰、姜恒提供的《关于转让股份的协议》、公告及照片、《转让协议》、《关于组织灌云县外国语学校清算工作的决定》、《关于注销灌云县外国语学校的申请》、《关于登记注销灌云县外国语学校的决议》、《关于撤销灌云县外国语学校的申请》,以及各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归纳争议焦点为:1、《转让协议》、《还款协议》是否有效;2、李彩林于2005年6月20日后是否还是灌云县外国语学校的股东;3、李彩林是否有权向被告主张赔偿损失;4、李彩林主张赔偿的金额是否成立;5、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本院认为:1、《转让协议》、《还款协议》合法有效。李彩林称《转让协议》、《还款协议》违反学校章程,卢大林、姜恒不是学校股东,胡兴璞、卢大林、姜雪峰、姜恒侵吞学校资产。并提供《灌云县外国语学校章程》2份、《转让协议》、《还款协议》及2004年4月26日、5月8日董事会记录以支持其主张。在灌云县教育局备案的《灌云县外国语学校章程》载明了姜恒的股份,《灌云县外国语学校股东会决议》(关于股权确认)载明了卢大林、姜恒的股份,并且《灌云县外国语学校股东会决议》(关于股权确认)和《清算审核报告》均确认的19名股东(包括李彩林)对卢大林、姜恒的股东身份予以认可,故李彩林主张卢大林、姜恒不是学校股东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从2006年2月20日的《关于组织灌云县外国语学校清算工作的决定》及2006年2月22日的3份《灌云县外国语学校股东会决议》来看,灌云县外国语学校的大部分股东同意对学校组织清算,上述股东的行为表明其对《转让协议》的效力并无异议,故《转让协议》不违反学校章程,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还款协议》约定给付胡兴璞、卢大林、姜雪峰、姜恒690.72万元及利息,该款系灌云县外国语学校欠上述4人的借款及工资,而非其他小股东的股金。利息的约定系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利息不包括在2260万元灌云县外国语学校转让款范围内,支付该款对学校债务金额并无影响。且《还款协议》对其他股东股金的给付也予以约定。故《还款协议》并不损害其他股东利益,该协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2、李彩林于2005年6月20日后仍是灌云县外国语学校的股东,其持有4股。从《灌云外国语学校债务明细账(股金)》、《清算审核报告》的内容来看,李彩林于灌云县外国语学校转让时持有4股,并且其在《灌云县外国语学校股东会决议》(关于股权确认)中也签名确认其持有4股,故本院对李彩林持有4股的事实予以确认。对于灌云县外国语学校《事业单位收支表》,因该表无单位印章或相关负责人确认,且胡兴璞、卢大林、姜雪峰、姜恒、灌云县教育局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也不予认可,故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对于王艳、王建兵的书面证人证言,因上述2证人未到庭作证,对其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本院无法判断,故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对于孟某、胡某的证人证言,因上述2证人关于其与李彩林之间股权转让的陈述缺乏充分证据予以印证,不足以否定《灌云县外国语学校股东会决议》(关于股权确认)。因此,李彩林要求按12股计算其股权损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胡兴璞、卢大林、姜雪峰、姜恒及灌云县教育局称李彩林签订该协议后,其股权即全部转出,其无权起诉。因《灌云外国语学校债务明细账(股金)》、《清算审核报告》确认李彩林有4股,而3份《灌云县外国语学校股东证书》不足以证明李彩林将其股份全部转出,故胡兴璞、卢大林、姜雪峰、姜恒及灌云县教育局的该抗辩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2、李彩林有权向灌云县教育局主张赔偿损失。《还款协议》中约定除胡兴璞、卢大林、姜雪峰、姜恒以外的其他小股东的股金及其请求由灌云县教育局负责偿还。该约定系灌云县教育局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合法有效,灌云县教育局应按约履行还款义务。灌云县教育局抗辩称其不是灌云县外国语学校资产的买受人,其不应成为本案被告,但该抗辩理由不足以对抗《还款协议》的约定,故对该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纳。李彩林主张胡兴璞、卢大林、姜雪峰、姜恒提供的学校负债资料不实,清算程序违反学校章程和有关法律规定,要求胡兴璞、卢大林、姜雪峰、姜恒赔偿其损失,并提供《债务清单》、《清算审核报告》、城西分校还款明细、《学校部分应付款清单(周转金、股金)第一次》、《关于股份转让的协议》、《灌云外国语学校股东投入与领回资金统计表》、《股东入股、借款情况统计表》、灌云县教育局还款明细账、《灌云外国语学校部分股东从教育局(城西分校)领回周转金统计表》、《部分股东入股、借款情况统计表》、2004年9月17日股东大会记录以支持其主张。因灌云县外国语学校的清算、注销系由胡兴璞、卢大林、姜雪峰、姜恒完成,而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清算方案得到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确认,故如《清算审核报告》中所载明的债务不实,给李彩林造成损失,李彩林有权要求胡兴璞、卢大林、姜雪峰、姜恒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学校负债是否不实的问题。对于2004年9月17日股东大会记录,该记录反映了灌云县外国语学校一段时期内部分财务状况,不足以证明《债务清单》确认的债务存在虚假。对于《债务清单》、《清算审核报告》、城西分校还款明细、《学校部分应付款清单(周转金、股金)第一次》、《关于股份转让的协议》、灌云县教育局还款明细账、《灌云外国语学校部分股东从教育局(城西分校)领回周转金统计表》,上述证据的内容均未能反映出《债务清单》中所载明的债务存在虚假。对于《灌云外国语学校股东投入与领回资金统计表》、《股东入股、借款情况统计表》、《部分股东入股、借款情况统计表》,虽然上述证据所载明的灌云县外国语学校借胡兴璞、卢大林、姜雪峰、姜恒款项金额与《灌云外国语学校债务明细账(周转金)》中的金额不符,但上述各表中的金额并不完全一致,且从上述各表制作人姜恒的陈述来看,该表系其单方制作,并不准确,而姜恒在《灌云外国语学校债务明细账(周转金)》上签字确认,故该证据不足以证明《灌云外国语学校债务明细账(周转金)》所载明的胡兴璞、卢大林、姜雪峰、姜恒借款金额虚假,对上述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因此,李彩林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清算方案给其造成损失,其要求胡兴璞、卢大林、姜雪峰、姜恒赔偿其损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至于胡兴璞、卢大林、姜雪峰、姜恒领取款项金额是否超出其应得款项金额,系付款方与胡兴璞、卢大林、姜雪峰、姜恒之间的纠纷,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对此不予审理。3、灌云县教育局应支付李彩林股金12万元。《还款协议》约定灌云县教育局负责偿还包括李彩林在内的其他小股东的股金,并且本案各方当事人均陈述其他小股东原始股的股金按每股3万元计算,李彩林的股权为原始股,故参照该标准,李彩林的股金应为12万元。李彩林要求赔偿其200万元的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至于李彩林要求支付利息的主张。因《还款协议》中未约定付款期限,故本案应从李彩林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4、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灌云县教育局抗辩称本案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因《还款协议》中并未约定股金的付款期限,故应从李彩林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本案中,灌云县教育局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李彩林在本案起诉前曾向其主张过权利,故灌云县教育局的该抗辩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李彩林的诉讼请求和理由部分成立,对成立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条、第一百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灌云县教育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李彩林股金款12万元及利息(以12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1年8月4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李彩林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8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7800元,由原告李彩林负担26200元,被告灌云县教育局负担1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按照上诉请求金额计算)。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分行山西路支行,帐号:03×××75(汇款后将汇款凭证复印件交本院随卷移送)。
审判长 吕在春
审判员 王 霞
审判员 曹 洋二〇一二年××月××日
书记员 金双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