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邯山民初字第2245号原告贾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万文卿
人民陪审员 李晓玲
人民陪审员 户 臻二0一二年元月五日
书 记 员 艾 敬 来源:百度“”
贾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邯山民初字第2245号原告贾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万文卿
人民陪审员 李晓玲
人民陪审员 户 臻二0一二年元月五日
书 记 员 艾 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