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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邯山民初字第2245号

贾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01
公开日期
2014-06-17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贾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邯山民初字第2245号原告贾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万文卿

人民陪审员  李晓玲

人民陪审员  户 臻二0一二年元月五日

书 记 员  艾 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