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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灞行执字第00026号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执行案裁定书(12)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01
公开日期
2014-12-13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西安大华化工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灞行执字第00026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地址:西安市凤城八路***号。法定代表人田党生,局长。委托代理人郭卫峰,男。被执行人西安大华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纺一路东段。法定代表人梁岭南,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支立安,男,195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市国土发(2011)6-43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西安大华化工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地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经审查,2009年10月西安大华化工有限公司在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席王街道办事处水沟村集体所有土地内动工修建仓储库房。经查,西安大华化工有限公司实际占用土地面积8876.8平方米(折合13.32亩),现地内已建有锅炉房一座;水泵房一座;二层办公用房一座;库房十座;水泥路面2909.2平方米。该宗非法占用的土地属于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依据上述事实,对其作出市国土发(2011)6-43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法律依据正确。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被执行人西安大华化工有限公司已经缴纳罚款88700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市国土发(2011)6-43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发(2011)6-43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项。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爱芳

代理

审判员  王德宁

代理

审判员  田 雷二0一二年元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 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