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陇执字第00178号申请人冯某某,男,生于1954年12月24日。被执行人宫某某,男,生于1959年6月10日。本院在执行冯某某诉宫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宫某某于2012年1月15日履行了调解书所确定的案件执行款50800元及案件受理费1100元,共计人民币51900元,款项现已发还申请人冯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陇县人民法院(2012)陇民初字第00028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德前
二○一二年一月十五
书记员 李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