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丛执字第127号申请执行人许新生。被执行人张强。申请执行人许新生与被执行人张强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作出的(2012)丛刑初字第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3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找不被执行人的财产的情况下,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该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就其债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2013)丛执字第127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道方
审判员 王 然
审判员 王继军二0一二年元月六日
书记员 张若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