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金义商初字第1687号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翁荣金。委托代理人顾强。被告中轻海通恒业进出口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浩。委托代理人余文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诉被告中轻海通恒业进出口公司关于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6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锦忠
代理
审判员 余 芹
人民陪审员 贾恵青二0一二年一年九日
书 记 员 龚 雪 来源: